在歷年的ACCA考試中,Offer與Invitation to treat一直都是LW科目的重難點內容,同時也經常會出現在試題里,不少考生都將這兩個知識點所混淆,下面會計網就給大家進行詳細講解。
一.是否有法律約束力:
Offer (要約):具有法律約束力。
Invitation to treat (要約邀請):不具有法律約束力。
二. 考題涉及的情景:
第一, Auction sales拍賣:拍賣具體涉及兩種類型(with reserve有底價或者without reserve無底價)
下面給大家總結一個表格:
第二, Advertisement廣告:General rule(通常情況): Advertisement廣告是ITT
Exceptions (考題會出現的例外情況)
1) 考題中出現的廣告滿足以下三個條件:
第一, 廣告面向社會公眾;第二, 廣告帶有獎賞性質;第三, 廣告的內容是明確具體的。如果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,那么這個廣告就很特殊,它屬于Offer
2) 考題中會明確說這則廣告是offer,那么此時直接把它當成要約就可以了,不需要再做以上三個條件的判斷。
第三,投標:Invitation to treat 招標書, 是ITT;Tender 投標, 是Offer。
第四,Share prospectus招股說明書:是ITT。招股說明書概念:它是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時,就募股事宜發布的書面通告。具體會載明下列事項:①發起人認購股份數;②每股的票面金額發行價格;③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;④認購人的權利、義務;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。
(上面這個概念了解一下即可)
第五,Circulation of a price list 報價單,這個可以理解成菜單,邀請/引誘你光顧門店就餐,所以它是ITT。
考題中還會出現一種情況:是quotation of prices 這個也是報價單,它可以理解成投標過程中出現的tender,所以它是offer要約。
即:Circulation of a price list - ITT
quotation of prices - offer
考試的選項里如果出現’may be’這種字眼,那么它就一定不是offer 要約。因為要約的內容一定是明確具體的。Offers cannot be vague, imprecise, or open to interpretation 要約不可以是模糊的、不精確的、有很多種解釋的,也就是說要約的內容一定是明確具體的。
來源:ACCA學習幫